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提升育人品牌,培养具有科学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经研究,允许部分本科在校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二条 申请转专业者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在国家计划内录取的一年级普通本科学生;
(二)已修课程的学分加权平均成绩≥80,且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5%(含15%)以内;
(三)身体健康;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五)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接收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二)招生时属于特殊录取类型者(包括保送生、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中外合作项目学生、服务外包学生、定向生、新疆西藏高中内地班及少数民族预科班转正等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四)授予文学或法学学位的专业转入授予理学或工学学位的专业,或授予理学或工学学位的专业转入授予文学或法学学位的专业者;
(五)欠缴学费者。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四条 制定接收计划
(一)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
(二)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三)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各学院的教学资源条件,确定接收专业及人数后向全校公布。
(四)转专业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科招生人数(不含第三条规定的特殊录取类型者)的5%以内。
第五条 报名与考试
(一)转专业工作小组需明确接收学生的基本要求;制定转专业考试科目、考试内容等具体办法,并在学校网站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只能选择一个专业,不设调剂志愿。
(三)学生所在学院统计符合条件学生的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成绩统计,为百分制成绩),按专业进行排名,并将排名情况在其学院内公示。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报名,填写《山东财经大学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交教务处。
(五)教务处根据转专业工作小组制定的录取办法组织考试。
(六)转专业成绩由第一学期的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和考试成绩组成。其中,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占60%,考试成绩共占40%。
第六条 录取
(一)转专业工作小组将转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其招生计划确定录取名单。
(二)在转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学分加权平均成绩高低排序。
(三)转专业工作小组确定转专业录取名单,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在校园网公示。
(四)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能再转回原专业。
第四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七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三学期开学时到有关学院和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报到等手续。转专业的学生随转入专业和转入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编入同年级班级进行管理,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九条 学校承认学生转专业前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学生已经修读的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后续课程,考试合格,且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生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承认成绩,不再修读。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错过修读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要进行补修。学生可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提出补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同意后,由开课学院安排补修,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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