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在教学管理中的督导作用,努力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决定成立山东财经大学(筹)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本科教学实行教学督导制度。为确保教学督导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任职与聘任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主要从退休和在职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中聘任,教学督导委员的专业应分布于学校现有各一级学科,教学督导委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一)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师德高尚。
(二)关注学校发展,热爱教学工作,长期从事本科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丰富的教育及管理工作经验,在教学、科研方面有一定声望,愿意为教学督导工作贡献力量。
(三)为人正派,办事认真、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积极发表意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实行聘任制。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学校遴选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两年,根据工作需要、身体情况和本人意愿等,可以续聘或不聘。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实行主任负责制。在任期内,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作适当调整或补充。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因故不能履行督导职责应向督导委员会主任请假。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认真的督导委员,学校有权对其随时解聘。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督导职责者,由本人提出,经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报请分管教学的校长批准,提前解聘。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长直接领导,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学校教务处负责与教学督导委员会联络和协调,为教学督导委员提供业务支持,协助教学督导委员会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教学督导委员会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安排制定学年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确定督导工作重点。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实施教学质量监控的非行政机构,主要任务是:围绕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教学改革发展目标,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价,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其具体工作职责与任务是:
(一)依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教学督导委员会制定学年或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指导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组织并参加学校日常教学检查工作,进行学校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有权对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现象进行批评和制止。
(三)依据听课制度的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随机性听课,或按照学校统一布署进行针对性听课。
(四)依据学校专项评估的有关文件,开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课程等专项评估工作。
(五)组织并参加试题审查工作,对部分期末考试试题进行审查、把关。
(六)定期召开各类师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教学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馈。
(七)深入各教学单位、教研室了解教学研究情况,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授课质量。
(八)研讨学校教学运行管理、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为改进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以及教学保障与服务质量实施督导并提出建议。
(十)完成学校需要教学督导委员会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持证工作,按规定督查,并按时完成好各项督导任务。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要做到指导方法科学、方式得当。
第十条 教学督导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紧紧围绕学校教学工作大局,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更新观念,熟悉、了解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受聘教学督导委员实行津贴制,由学校在聘任时确定并按期发放。
第十四条 本科教学督导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学校预算列支。
第十五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委员提供办公室及其必要的办公用品、设施、报刊和书籍等工作条件及政策支持,以保障教学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是代表学校执行督导任务,教学督导委员在执行、履行职责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及时准确地为教学督导委员提供所需材料,保证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干扰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将保护教学督导委员的权益,对故意损害教学督导委员名誉或造成人身伤害的个人或部门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对教学督导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以及在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应予以充分重视,积极协调或组织落实,并及时作出答复,确保督导工作的实效。
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对督导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向校教学委员会反映、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可参照以上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督导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校院(部)二级督导监控体系,切实抓好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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