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切实做好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现就2008年度非师范类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应届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各二级学院毕业生总数的5%。
二、评选条件
(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 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五) 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各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样式见附件1)。
(三)优秀毕业生上报就业指导中心时间为2008年1月8日,同时将“ 2008年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见附件2)生成Excel文件,连同 “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2份,附历年成绩表原件),一并报就业指导中心。经审核通过的优秀毕业生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奖励
经公示合格、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08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由省人事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
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一门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要负责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退回省人事厅毕业生就业处,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监督电话:(0531)82911046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